|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6-14534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数据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人社规〔2026〕5号 | 关 键 词: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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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202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数据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数据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2日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降低我市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成本,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含国(境)外)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生,或首次就业创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即在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前及期间均无就业经历)。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
第三条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学士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时限
第四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创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在宁部、省属单位就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省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
第五条 生活补贴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其中:
1. 第一笔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连续参保满6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6年7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其中,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一年半内。
2. 第二笔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连续参保满12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7年1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其中,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两年内。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申领补贴。错过申领时限的,不予补发。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第一笔补贴需自主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二笔补贴系统将自动比对审核发放。申请时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保信息通过社保系统数据比对获取。
第八条 计入连续参保时长期间有劳务派遣经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两笔补贴均需自主申请,申请时需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核实工作经历。
第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申报审核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对接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社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保比对、政策兑现,监管涉及申领补贴的虚构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市数据局负责推进相关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比对反馈各在宁用人单位(正常户)纳税登记所在区域。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各区人社部门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江苏省社保卡金融账户。市对各区(不含江北新区和比照执行的浦口区)补助所需补贴资金的2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异常问题处理机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提供复核材料,市、区相关部门受理复核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信息数据校验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操作错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因主观故意造成补贴资金流失的,不纳入容错免责范围。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各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或领取生活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税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文件下载:宁人社规〔2026〕5号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