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6-56094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向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尼卡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尼卡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你单位职工杨扩(公民身份号码:321321********5010),于2023年3月1日发生工伤事故,2024年3月15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苏0114工认〔2024〕188号)。本中心于2026年9月7日收到该职工本人书面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026年9月9日本中心依据(2025)苏011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2025)苏0114执39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该邮件于9月11日因邮政部门无法联系你单位被退回,现依法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等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
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或拒不支付的,本中心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同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该待遇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申报科
联系电话:025-847134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14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