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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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06312/2026-51265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6-08-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第三批)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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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公布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求职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第三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基本案情:南京市鼓楼区人社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称多人反映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行为,鼓楼区人社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并以“服务费”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中介费5000元(其中3900元已退还),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鼓楼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务必合法合规经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将面临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收到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称在办理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虚报注册资本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六合区人社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默许第三方“搭桥”垫资方式伪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假象,并使用虚假的出资材料取得验资报告,后凭验资报告申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造成巨大风险。

处理结果:六合区人社局撤销该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3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警示提醒:劳务派遣单位务必合法合规经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必须合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将被依法撤销,还将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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