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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06312/2026-33549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6-06-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26年度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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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度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人才服〔2026〕9

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6年度我市建设工程社会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6〕5号)要求,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规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分为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专业。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一)工程设计专业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二)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

1.在我市其他民营或无主管部门企业(含企业总部在的外地分公司)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2.在我市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造价协会、园林协会、勘察设计协会和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含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

3.在江北新区、江宁区、六合区、高淳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施工和科技管理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相应区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三)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单位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

(四)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在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五)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通知申报范围选择相应评委会进行申报。

(六)央企在宁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民营企业在宁子公司,在南京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申报人员在宁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职称;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七)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相关政策

(一)申报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

(三)推动职称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对于持有相关国际职业资格的海外人才,按照《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境)外职业资格与初、中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宁人社〔2024〕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五)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符合相应 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七)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按要求申报,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全市高、中、初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职称专栏,按照申报评审通知要求,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

(二)申报时间

2026年6月11日至7月10日(7月10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补报)。

(三)申报查询

申报人员可在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个人中心”栏目“我的办件”中点击“查看办件详情”查看审核进度及意见。

(四)申报材料报送

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人员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一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根据市人才服务中心短信要求报送至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均在线上传,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五)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2.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学术成果。系统将对申报人员上传的论文论著等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1)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同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的,应将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WORD版本须与期刊内容一致,不得增删。

(3)工作业绩材料需保证扫描上传的PDF文件清晰可辨,在文件首页编制目录便于评审时查阅,不超过20M。

4.继续教育。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每人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科目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6年版)》,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

5.初级评审。申报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的相关规定,由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负责对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须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公示证明材料。

2.评审前公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后公示。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2024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5〕201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根据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收取,申报人员论文论著学术检测费用从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中列支。

(三)费用缴纳

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根据申报系统缴费提示和评委会缴费工作安排,由评委会工作人员统一推送南京市财政局缴费短信,申报人员按照短信指引,即可完成缴费流程,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申报。联系电话:025-83151883。

(四)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严厉打击各类职称评审“中介”机构“论文代写代发”“职称包评包过”等违规行为,对相关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

1.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

2.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6年版)


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20266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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