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6-24635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行业合规经营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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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现就规范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守合规底线。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业务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职业中介业务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相关业务。不得通过“业务外包”“共享”“合作”“转包”等名义变相实施劳务派遣,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应当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采取低价恶性竞争手段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不得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全面自查自纠。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全面排查自身经营行为,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自查:经营许可及收费公示、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岗位合规性、派遣比例、工资社保缴纳、无证经营(含各类线上平台非法中介)、歧视性招聘信息、泄露公民信息、骗取财物等黑中介行为、哄抬或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应当主动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人社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于5月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人社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强化行业自律。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自觉抵制“黑中介”式违法行为,杜绝虚假招聘、违规收费、扣押证件。坚决杜绝低价恶性竞争,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劳动者和求职者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强化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将合规经营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应当以诚信为本,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积极履行行业自律与服务职责,制定并推广行业自律公约或发布倡议书,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和合规经营培训。对存在“黑中介”、低价恶性竞争、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的会员单位,协会(学会)应当进行行业通报、警告、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市场秩序整治。支持协会(学会)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和行业矛盾。协会(学会)应当引导会员单位合理定价,从源头上遏制低价恶性竞争。对主动整改、合规经营表现突出的单位,协会(学会)在行业内予以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