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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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06312/2026-24635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6-04-2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行业合规经营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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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行业合规经营的公告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现就规范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守合规底线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业务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职业中介业务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相关业务。不得通过“业务外包”“共享”“合作”“转包”等名义变相实施劳务派遣,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应当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采取低价恶性竞争手段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不得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全面自查自纠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全面排查自身经营行为,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自查:经营许可及收费公示、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岗位合规性、派遣比例、工资社保缴纳、无证经营(含各类线上平台非法中介)、歧视性招聘信息、泄露公民信息、骗取财物等黑中介行为、哄抬或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应当主动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人社部门补办相关手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531日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人社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强化行业自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自觉抵制“黑中介”式违法行为,杜绝虚假招聘、违规收费、扣押证件。坚决杜绝低价恶性竞争,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劳动者和求职者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着落。强化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将合规经营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应当以诚信为本,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积极履行行业自律与服务职责,制定并推广行业自律公约或发布倡议书,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和合规经营培训。对存在“黑中介”、低价恶性竞争、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的会员单位,协会(学会)应当进行行业通报、警告、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市场秩序整治。支持协会(学会)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和行业矛盾。协会(学会)应当引导会员单位合理定价,从源头上遏制低价恶性竞争。对主动整改、合规经营表现突出的单位,协会(学会)在行业内予以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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