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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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06312/2026-19030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6-03-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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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管理,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江苏省劳务派遣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下简称“年度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时间

各区(含江北新区,下同)于2026年4月20日前开展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对象

核验和评价对象一致,均为2026年1月1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

二、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内容

(一)年度核验主要内容。核验对象按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要求,如实报告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

2. 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2);

3.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附件3);

5.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6.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劳务派遣分公司需补充提供上级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根据《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2/T4420-2022)》有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依法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制度保障等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三、方法步骤

(一)年度核验

1. 核验对象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提交各项书面核验材料。各区人社部门对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逾期不补正核验材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告之法律后果。

2. 各区人社部门对开展年度核验中发现核验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实地核查。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者劳务派遣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年度核验结果”栏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

(二)信用评价

1. 单位自评。评价对象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评佐证材料,评价周期为评价的上一自然年度。

2. 审核评价。各区对照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核验材料、信用等级评价表、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评价对象的评价分值及等级。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前往评价对象单位,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3. 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4. 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各区人社部门按规定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是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能够有效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正向作用。各区要高度重视,确保年度核验及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做到将年度核验与信用评价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要主动做好服务,通过电话、微信推送等方式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按要求提交年度核验材料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材料。

(二)强化工作举措。各区要全面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实现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过程中可以灵活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纸质材料和系统比对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与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信息的比对,完善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劳务派遣分公司设立情况,做到“应核尽核、应评尽评”。劳务派遣单位和在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应主动到注册地所在区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

(三)依法规范管理。各区要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建设,按要求及时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录入名录库。要完善部门信息联动,将新申请以及到期未延续、注销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按季度定期推送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于其及时在社保系统明确标识。要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登录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去向;加强与社保参保等数据比对,发现未按要求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去向的,要主动联系督促完善。要将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化工行业、矿山井下等企业实施劳务派遣作为年度核验重要内容,在核验中发现有劳务派遣企业违法向化工行业实施劳务派遣的,应责令改正。

(四)强化结果应用。各区要加强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的动态管理,对已经核验和获得相应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加强跟踪指导、抽查和监督。对核验和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问题立行立改;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参加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年5月1日前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各区要按照时序进度完成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请于5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情况总结等材料。工作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人社局联系。

人:劳动关系处 王伟光,68788201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3.职工名册(模版)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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