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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06312/2025-87497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12-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5年第三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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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5年第三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两节临近,治理欠薪进入最后攻坚阶段。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5年第三批劳动保障违法暨欠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52月,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陆续接到农民工来访件,反映江宁区某建设施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江宁区人社局于22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其承接施工业务后分包给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夏某等33名农民工由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用,在该项目从事涂料、保温、线条施工作业,共计被拖欠工资62万元。

【处理情况】222日,江宁区人社局向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限改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223日,江宁区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清偿责任。鉴于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违法行为,且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31日,江宁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部门追查联系、谈话审查,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名农民工共计20万元,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先行清偿剩余的23名农民工42万元。

【典型意义】工程建设领域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稳定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事件时有出现,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中,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具有监督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发生欠薪时,由其先行清偿,在清偿后,可以向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依法追偿。本案中,启东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支付了10名农民工共计20万元,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先行清偿责任,支付剩余的23名农民工42万元。最终,在江宁区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处理下,拖欠农民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案例二:南京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5214日至37日,南京市浦口区人社局陆续接到职工投诉,反映南京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浦口区人社局于214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等问题导致拖欠员工工资。截至3月底,共拖欠张某等52名员工202312月至20253月的工资共计1669449.89元,其中拖欠李某等4名农民工202312月至20253月份工资230380.24元。

【处理情况】417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限改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617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鉴于该公司存在拒不接收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617日,浦口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罚款。同时,该公司存在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违法行为,且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617日,浦口区人社局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710日,浦口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分局。目前,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浦口区人社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仅出现在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工程建设领域中也可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本案中,浦口区人社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南京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欠薪名单中有4名劳动者属于农村居民,且该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浦口区人社局依法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案例三:南京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537日,南京市溧水区人社局接到员工投诉,反映南京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溧水区人社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员工工资。截至317日,共拖欠34名员工共计26.79万元。期间,溧水区人社局多次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南京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配合调查处理欠薪问题,赵某均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处理情况】317日,溧水区人社局依法对南京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鉴于南京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存在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331日,溧水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溧水区公安分局,溧水区公安分局随即立案侦查。47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到案。在多方协调下,428日,赵某的家人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目前,溧水区检察院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劳动者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实质化解欠薪矛盾的典型案例,南京某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溧水区人社局、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职尽责,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协调该公司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南京市人社局提醒各类用工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工主体应尽的义务,拖欠劳动者工资,将可能被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恶意欠薪还可能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如果遇到欠薪问题,可以联系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扫描文后二维码反映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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