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5-79322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向南京堃之缘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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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南京堃之缘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南京堃之缘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简洪玉(居民身份号码:320829********1812),于2017年12月25日发生工伤事故,2020年7月14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宁人社工认字〔2020〕QX-0171号)。本中心于2025年10月10日收到该职工(☑本人 □家属)书面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025年10月16日本中心依据(2021)苏0105民初10757号民事调解书、(2023)苏0105执6946号之一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该邮件于10月23日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依法以公告的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等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
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或拒不支付的,本中心将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同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该待遇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申报科
联系电话:025-847134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14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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