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5-79319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向蒋泽华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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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蒋泽华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吴大春(身份证号码320113********4837)于2020年1月14日因你的侵权行为受伤,2020年6月19日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宁人社工认字〔2020〕0182号)。本中心于2025年9月23日收到该职工(☑本人 □家属)书面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2025年9月24日本中心依据(2023)苏0104民初11454号判决书、(2024)苏0104执4359号之一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然该邮件于10月9号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依法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二条等规定,请你自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吴大春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
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或拒不支付的,本中心将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吴大春申请的工伤医疗待遇,届时依法取得要求你偿还该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申报科联系电话:025-847134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14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