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5-30120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向蒋泽华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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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蒋泽华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蒋泽华:
我中心于2025年4月24日按原(2023)苏0104民初11454号判决书、(2024)苏0104执4359号之一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邮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但4月29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送达。
吴大春(身份证号码320113XXXXXXXXXX837)于2020年1月14日因你的侵权行为受伤,2020年6月19日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宁人社工认字〔2020〕0182号)。本中心于2025年1月3日收到吴大春书面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
现该工伤人员(☑本人 □家属)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二条等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该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10日内将有关书面支付凭证报送本中心。如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本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向你追偿的权利,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你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申报科 电话:025-8471345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5月7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