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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06312/2024-99012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12-2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两起欠薪违法典型案例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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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公布两起欠薪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南京市人社部门持续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处置化解多起欠薪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向社会公布两起欠薪违法典型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案例一:江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4830日,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江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六合区人社局于9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旗下的某超市已闭店,劳动者工资尚未结清。截至920日,该公司共拖欠36名农民工20248月至9月工资共计133320元。

【处理情况】925日,六合区人社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927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109日,六合区人社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1012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鉴于该公司存在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违法行为,且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929日,六合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公安分局。1025日,六合区人社局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后在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处置下,122日,该公司结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人社部门处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两种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本案中,江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六合区人社局依法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公安分局,后在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处置下,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防范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本案中,江苏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可自改正之日起6个月后向六合区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提供书面信用承诺书。


案例二:江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492日,高淳区人社局接到林某某等13员工的欠薪线索,反映江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高淳区人社局于96日立案调查。929日,高淳区人社局再次接到程某某等9员工投诉,反映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高淳区人社局于93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左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拖欠13名员工20242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236175.31元,该物业公司拖欠9名员工20244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135512元。在调查过程中,高淳区人社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尝试联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某某,左某某一直以事务繁忙等为由推脱或拒接电话、不回短信,也不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调查。

【处理情况】108日和1029日,高淳区人社局通过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分别向两家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短信告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两家公司均未履行限改指令。

鉴于两家公司存在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违法行为,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118日,高淳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两起案件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高淳公安分局淳溪派出所随即开展调查,于1112日传唤左某某了解情况,释明法律后果。1113日,高淳区人社局约谈左某某,要求尽快结清拖欠的员工工资,左某某当场表示会尽快筹款支付。

在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处置下,1115日,左某某结清两家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并向高淳区人社局报送工资支付明细,经高淳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与员工逐一电话核实,两家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劳动者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南京市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全力为劳动者追讨薪酬,守护劳动者的血汗钱。本案中,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某某拒不配合人社部门开展调查,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高淳区人社局和高淳公安分局淳溪派出所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有效合力,在双方共同处置下,劳动者的工资得到妥善解决,有力维护属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过以上案例,南京市人社局提醒各类用工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各类用工主体应尽的义务。拖欠劳动者工资,将面临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恶意欠薪还可能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如果遇到欠薪问题,可以联系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通过扫描文后二维码反映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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