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4-58806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告(南京盈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南京盈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4年4月10日至 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 2016年 4月未按规定为黄从国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稽核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稽核情况以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
二、违法、违规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 4月未按规定为黄从国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计 5149 元(明细清单见附件)。
三、整改意见
1. 应补报参保职工 1 人;
2. 应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5149 元。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意见书后5日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的,我中心将按规定核定应征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发送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对本意见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 506 室
联系电话:025-86590964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4年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