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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55506312/2024-49896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7-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4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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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4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劳动保障违法暨欠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2024年1月初,南京市溧水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陆续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南京溧水白马镇某项目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溧水区人社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铜陵某劳务公司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南京某土石方公司承包该项目的劳务工程,该项目工地因未办理任何施工手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随后被当地政府部门强行拆除。经溧水区人社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共拖欠徐某某等3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7万余元。期间,溧水区人社局多次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铜陵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叶某某配合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叶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处理情况】1月25日,溧水区人社局向铜陵某劳务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1月29日前支付拖欠的3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7万余元,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鉴于铜陵某劳务公司存在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2月5日,溧水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溧水区公安分局,溧水区公安分局于2月8日立案侦查。

因该案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在前期调查处理过程中,溧水区人社局商请溧水区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在溧水区人社局和公安分局的高压态势下,铜陵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陆续结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农民工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铜陵某劳务公司以项目被拆除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溧水区人社局和溧水公安分局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在双方共同处置下,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妥善解决,有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案例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基本案情】2024年2月7日,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南京市六合区某精装修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六合区人社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精装修项目的总包单位为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38万余元。

【处理情况】3月13日,六合区人社局通过短信和留置送达方式向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3月15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4月1日,六合区人社局短信、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4月7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鉴于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5月11日,六合区人社局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面临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本案中,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六合区人社局依法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通过以上案例,南京市人社局提醒各类用工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工主体应尽的义务,拖欠劳动者工资,将可能被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恶意欠薪还可能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如果遇到欠薪问题,可以联系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扫描文后二维码反映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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