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13-00278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3-06-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人社〔2013〕165号 | 关 键 词: |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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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2013〕1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1480元/月,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二类区128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区、高淳区。
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13元/小时;二类区11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执行工作
各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送达《行政建议书》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
抄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80份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