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页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 引 号:    555506312/2026-13946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6-03-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向江苏恒茂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的公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向江苏恒茂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的公告

江苏恒茂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经核2022年4月28日,你单位职工王新领(身份证号码:412824********1495)发生工伤事故。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中心已依申请于2026年1月6日先行支付了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64897.8元(大写:陆万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捌角),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2026年1月26日,我中心按吴劳人仲案字〔2024〕第2454号仲裁裁决书、(2025)苏0105执1931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但1月30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2026年2月2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前往你单位注册地,经现场实地查找、核实,该注册地址未发现恒茂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办公或驻场人员,现场无江苏恒茂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标识、无相关办公设施,无法完成直接送达。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下列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账号:01530121050000056(行号:313301008532)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

附言: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审核科 

电话:025-8471345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08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日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