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6-13946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向江苏恒茂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的公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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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茂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经核,2022年4月28日,你单位职工王新领(身份证号码:412824********1495)发生工伤事故。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该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中心已依申请于2026年1月6日先行支付了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64897.8元(大写:陆万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捌角),并依法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2026年1月26日,我中心按吴劳人仲案字〔2024〕第2454号仲裁裁决书、(2025)苏0105执1931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责令偿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但1月30日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2026年2月2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前往你单位注册地,经现场实地查找、核实,该注册地址未发现恒茂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办公或驻场人员,现场无江苏恒茂晟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标识、无相关办公设施,无法完成直接送达。现以公告的形式向你单位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下列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账号:01530121050000056(行号:313301008532)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
附言: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审核科
电话:025-84713457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708室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