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2-75662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0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政策解读
一、调整依据
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二、调整对象和办法
(一)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2%增发后再增加48元。
(二)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养老年龄段人员,以及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5%增发。
(三)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三、实施范围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文件链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原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