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1-84707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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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改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行为处置,实现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100条(2021年版)》《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我局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一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涉及7种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分别是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本人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共涉及1种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即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实施的主体是谁?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实施的主体包括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下放到街镇的行政处罚事项实施主体还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街镇。
文件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