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0-08904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02-0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复业”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解答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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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有关工资支付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问:延长的春节3天假期是否属于休息日性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据此,延长的春节3天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性质。
问:用人单位对未能延长休假的职工是否要安排补休?未能补休的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答:省人社厅“苏人社〔2020〕5号”《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问:用人单位何时安排补休、支付“加班”工资?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第二款规定:“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支付完毕”。用人单位应遵照上述规定,及时落实安排补休、支付加班工资。
二、关于“延迟复工复业”期间有关工资支付问题
问:因企业执行上级有关《通知》“延迟复工复业”要求而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答: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延迟复工复业”要求应属于该《通知》所述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对因此而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该《通知》要求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对于“延迟复工复业”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报酬该如何处理?
答:在此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文件链接: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2/t20200204_1785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