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19-122908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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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答:社会保险制度事关每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2月28日,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决定》),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我市2019年2月转发省厅文件。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答: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文件链接: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1902/t20190212_1402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