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15-00386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5-12-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人社函〔2015〕172号 | 关 键 词: |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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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函〔2015〕1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立体定向脑深部电刺激植入术”(以下简称DBS手术)及使用植入性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DBS手术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收费项目等级为乙类,参保人员先按2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将DBS手术所用特殊医用材料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收费项目等级为乙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一)DBS手术专用主机(神经刺激器),医保支付上限为50000元,支付上限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先按2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DBS手术专用配件(植入式延伸导管或植入式穿刺电极),每套医保支付上限为5000元,支付上限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先按4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开展该项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关于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医管﹝2009﹞12号)相关规定,通过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申报。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5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