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55506312/2014-00392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4-11-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人社〔2014〕165号 | 关 键 词: |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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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4〕1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为一类区的函》,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各区统一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7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27号